各市、州、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武汉市水务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为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9号)等要求,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诚信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诚信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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