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
3.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4.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要求:1)对同一审批机关许可的资质,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附件1-1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见《实施意见》的“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中第(三十五)条款),每涉及一个方面的,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但不得对资料原件放大或缩小),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5.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6.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7.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8.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9.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10.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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