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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12

湖北省建设厅通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武汉市房管局,仙桃市住保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思想认识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塑造城市风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识。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此,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文件,既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严格超高层建筑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做到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又从过程中强化管理,提升建筑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系统推进隐患治理,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从严落实新建超高层建筑管控的各项规定

(一)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控制高层建筑建设。一是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150米以上的,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二是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250米以上的,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消防等专题论证审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三是对于超高层建筑的选址布局、交通影响、环境影响、应急避难、节能管理、绿建水平均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与绿色发展和“双碳”要求相符,要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新建超高层建筑不能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的,应重新调整选址布局。

(二)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高层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

(三)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

三、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全面排除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有关台账。

(二)系统推进隐患整治,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

(三)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各地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构建物联网+消防安全监测和管理系统。要建强做实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技术处置团队和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应急疏散演练,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四、不断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机制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将适时调研评估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4月11日


作者:甘建二
甘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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