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非公有制(简称:非公)企业人才评价渠道,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和省职改办有关要求,制订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一、申报范围
1、在我市本地注册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非公企业中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为我市经济服务(须在本地纳税1年以上)的外地非公企业中在我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在我市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省职改办出台的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基本评审条件(见附件)且须提供近6个月由我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依据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申报中级职务的人员,且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如实填报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签署《个人诚信承诺书》报送单位审核。
个人申报所需材料(申报材料中科研、论文等方面材料不作硬性规定):①个人诚信承诺书;②身份证、毕业证原件或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下载)、任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③所有申报人员需提供单位用工合同和提供在我市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依据;④个人近三年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
2、企业审核和公示。用人企业对推荐环节负主要责任,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单位诚信承诺书》。用人企业应根据职称政策、评审条件等对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能力业绩及成果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
3、企业申报。公示无异议后,市直非公企业人员由用人企业直接向市人事考试院申报。县(市、区)非公企业向当地人社职改部门申报,经当地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考试院。
申报所需材料:①申报单位申请报告;②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建筑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③申报单位法人复印件;④单位信用承诺书;⑤申报人员电子花名册;⑥单位公示情况。⑦外地单位还需提供近一年的纳税证明。
4、在我市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由当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经当地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考试院。
四、材料审核
1、审核职责划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人事考试院负责市直非公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负责当地非公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对不符合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受理,市人事考试院对县(市、区)材料进行复核。
2、审核要求。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审核责任制。市直非公企业审核由市人事考试院审核,经办人签字,再报院领导签字同意,最后报市职改办。县(市、区)企业申报审核由县(市、区)职改办负责并由负责人签字,申报名册经县(市、区)人社分管领导审定后,申报材料再报市人事考试院审核,最后报市职改办。
五、专家评审
市职改办负责专项评审专家评委会的组建,市人事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专家评审,评审方式主要是常规评审和专项评审两种模式。其中常规评审采用以“水测+申报材料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项评审采用以“专业能力面试答辩+申报材料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评审方式由县(市、区)职改办商评委会办公室来确定。专项评审方案由市人事考试院负责制订,于评审会召开前3天报市职改办审定。每次评审都按照专业分成若干个专家小组。各专家小组根据申报人员材料对照相关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审淘汰率不低于15%。
六、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上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职改办印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市人事考试院负责任职资格证书打印。
七、工作要求
1、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系列技术人员专项职称评审工作在市职改办领导下由市人事考试院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不定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职改办、市人事考试院要对本辖区企业申报资格、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应利用社保数据采取内部核查方式核查申报人员的劳动关系,坚决杜绝挂靠申报。市职改办要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非公企业专项评审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对不符合条件要求仍向市评委会推荐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市职改办报请相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市职改办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参评。
3、人社职改部门、人事考试院工作人员在评审服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评审相关费用的收取严格按鄂价费〔2001〕302号规定标准执行,不得增加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负担,严禁接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委托任何社会中介组织和代理机构申报,更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培训机构伙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操作规程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系列专项职称评审专业名称一览表
2、工程系列专项职称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表
3、评审流程图
附件1
工程系列专项职称评审专业名称一览表
测试专业名 称 | 具体包括 |
建 筑 | 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学)、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建筑结构、给水排水、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市政工程、建筑施工、概预算、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管理、装饰装修 |
电子信息 | 电子、计算机硬件、通信、装备与系统、广播视听及家用电子技术产品、电子系统工程、电子专用设备、电子仪器与测量、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 |
土地管理 |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评价、土地价格评估与监测、土地整治、土地技术咨询与服务 |
地 质 | 地矿勘查、探矿工程、水工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物化探(物探、化探)、地质实验(岩矿鉴定、岩矿分析、物性测试)、地质测绘 |
测 绘 | 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工程 |
质量计量 | 质量计量标准化 |
水利电力 |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热能动力工程、能源动力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
林 业 | 森林培育类(含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调查规划类(含林业资源监测和调查、林业规划设计、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信息技术等)、生态保护类(含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沙漠化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等)、景观绿化类(含园林绿化、园林规划设计、森林(湿地)景观、花卉园艺、园林工程与建筑等)、林业产业类(含木材加工和利用、林产化工、林业机械装备、制浆造纸等)、勘察设计类(含林业建筑与土木、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工程、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等) |
医药 医疗器械 生物制药 | 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药、制药机械、药用包装的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技术、质量控制、检验检测 |
机 械 | 机械设计与制造、汽车工程热处理、制冷、电器仪表、机电一体化、智能制造 |
化 工 | 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橡胶、化肥、农药、酸、碱、盐、涂料、腐蚀、矿山设备、高分子材料、煤化工、化工工艺、化学分析、理化检验、塑料 |
冶 金 | 金属冶炼、煤焦化、烧结、炭素、热工、采选矿、冶金机械设备 |
采 矿 | 矿井设计与施工、采选矿、矿山机械与安全设计 |
煤 炭 | 煤炭生产各环节 |
建 材 | 非金属制品、硅酸盐制品 |
纺 织 | 棉麻毛纺织、丝绸、针织、化纤、印染整、服装设计与制作 |
轻 工 | 食品与肉禽加工、饮料、酒、盐、发酵、洗涤剂、香料、造纸、油墨、电池、印刷、家具、家电、皮革、五金、塑料、轻工机械 |
广播电视 | 广播电视工程各环节 |
粮 食 | 粮食加工、粮食机械 |
交通运输 | 道路与桥梁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交通工程、水上救助打捞工程 |
环境工程 | 化学研究、环境科学研究、环境专利技术、环境工程、环境化学、环境生物、环境监测、环保宣传、环境保护、环境规划、环境政策 |
注:其他系列专业略
附件2
工程系列专项职称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
职务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适用专业 | 职务 | 学历 | 学历 专业 | 毕业后从事 专业工作年限 |
建设工程、电子信息、土地管理、地质、测绘、水利电力、林业、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交通运输工程 | 中 级 | 硕士或双学位 | 理工类或相关专业 | 3年 |
本 科 | 5年 | |||
大专 | 7年 | |||
初 级 | 硕士或双学位 | 理工类或相关专业 | 当年 | |
本 科 | 1年 | |||
大专 | 3年 | |||
机械、化工、冶金、 采矿、煤炭、建材、 纺织、轻工(一轻、 二轻)、广播电视、粮食、环境工程 | 中 级 | 硕士或双学位 | 无 | 3年 |
本 科 | 5年 | |||
大专 | 7年 | |||
初 级 | 硕士或双学位 | 无 | 当年 | |
本 科 | 1年 | |||
专 科 | 3年 |
附件3
评审流程图
2021年各个地区中级职称申报都已经开始了,需要代评职称的都可以联系甘建二,快速出证。联系电话180-6211-645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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